时间:2024-08-07 15:29
一、劳动仲裁开具送达证明有规定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下劳动争议案件,若无本法特别规定者,仲裁裁决即为终结性的裁决,且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便发生法律效力:
(1)涉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的争议,其总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
(2)关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引发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同时,根据上述法规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有关当事人如对本法第四十七条所述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逾期未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将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针对不同的仲裁内容,其生效时间亦有所差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仲裁开庭后80天还没下来这是正常的吗
如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结束后80个工作日仍未出最终裁决结果,申请人有权催促仲裁员尽快出结论并向其了解未能按时裁决的具体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应于45个自然日或者6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若仲裁委员会未能严格执行此规定的时间期限,则申请人无需继续耐心等候仲裁决定的颁布,可依法直接诉诸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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