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0 10:29
一、试用期是否需履行劳动合同
在雇佣关系中,试用期内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必须签署正式的、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若在此期间未能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只签署了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不仅无法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安全与利益,还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面临更大的法律及经济风险。
相同的用人单位和相同的劳动者之间,试用期只能设定一次。
对于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则不能设立试用期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是否缴纳社保和五险一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劳动者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登记的申请。
如若雇主未能及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该用人单位的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被视作整个劳动合同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独立存在的阶段,试用期所涵盖的关系本质上依然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基于此,试用期理应包含在社保费用缴纳的范围之中。若是用人单位未能足额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员工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在雇佣关系中,试用期内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必须签署正式的、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若在此期间未能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只签署了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不仅无法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安全与利益,还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面临更大的法律及经济风险。
相同的用人单位和相同的劳动者之间,试用期只能设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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