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8 11:09
一、公司安排加班不去算旷工是否合理
该公司强行要求员工参与额外工作且若未能按时出席则判定为旷工之举实属不当。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雇主在处理劳动事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劳动定额标准,并严禁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强制干预或变相强制劳动者加班。对于被指派参与加班的员工,雇主应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支付加班费用。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公司安排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原则上,企业实施强制性加班的做法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员工享有拒绝加班的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必要使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得到合理延长时,才能拥有这一要求权。不过,这种延长必须建立在生产经营需求的确切基础之上,并且主管部门还需要与工会以及广大劳动者进行深入细致的协商。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无权强迫员工进行加班。因此,当员工不同意加班时,企业应当尊重其决定并给予考虑,而非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加班。
此外,劳动者的加薪幅度并非可以随意调整,通常情况下每天最多不应超过一个小时。同时,必须明确指出,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均应对劳动者予以相应的休息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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