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8 14:09
一、劳动仲裁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吗
仲裁机构中的仲裁员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必定存在,而是各自独立的身份象征。仲裁员需要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方可担当此职务:
1.在仲裁领域或律师职业中具备至少八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2.具备资深的法律理论研究背景和教育工作者资格,并且职称达到高级别;
3.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领域的工作且职称达到高级级别,或者在同等专业水平上表现出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劳动仲裁员工败诉后果有哪些
劳动者若对已达成的劳动争议请求不服提起仲裁诉讼,即使审判结果不利于己方,也只会承担仲裁费用这一部分的经济负担。
然而,就个人而言,在劳动仲裁诉讼中失利,仅意味着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维护,但并不涉及到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或赔偿义务。因此,主张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正是每一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而且,此种行为并不会被视为滥用权力,因而无需为其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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