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7 14:07
一、劳动仲裁单位不服怎么办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了争议且未能通过自主协商解决问题时,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向相关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如果不愿进行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达成共识或达成调解协议但一方却未履行义务,那么劳动者有权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假如对仲裁裁断结果持有异议,除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之外,劳动者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因此,总体来说,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当首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然不满,则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单位拒不提供工资表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凭证: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即职工工资发放的详细名单)以及个人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单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诸如"工作证"和"服务证"之类的具有身份区别人物标识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各类招聘表格,如"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过程中的记录资料;
此外,劳动者的考勤记录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
最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第(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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